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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节能环保项目前三年免征企业税

2012-2-9 15:11:04  来源:中国政府采购网     【字体: 】  阅读:

  江西省地税局为支持“调结构、促改革”,推出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其中在节能减排方面推出环保节能项目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技术转让低于500万的免征所得税
 
  根据“30条”规定,经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等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软件生产企业增值税即征即退
 
  在支持软件产业发展方面,“30条”规定,对软件生产企业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所退还的税款,用于研究开发软件产品和扩大再生产。在江西境内新办软件生产企业经认定后,自获利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生产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环保节能项目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
 
  为支持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资源作为主要原材料,生产国家非限制和禁止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促进企业加大节能减排方面,“30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前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后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在购置环保设备时,也可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政策。
 
  着力减轻企业负担 支持企业改革创新
 
  对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依法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在改组改制企业人员安置方面,个人与用人单位因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江西省地税局支持“调结构、促改革”税收优惠政策和服务措施3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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